行政代理
行政代理是行政機關或機關首腦因故將全部或部分職權依法授予其他機關或本機關人員代理,以保證權力正常運行不致中斷的行政行為。
一、行政代理律師的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律師擔任行政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代理律師的主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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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擔任行政訴訟代理人的主要工作與律師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的主要工作相同。
(二)代理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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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注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也可以口頭委托??陬^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 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托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p>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訴訟活動;
(2)只能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活動,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3)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
(4)必須具備訴訟行為能力。
產生代理關系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標準可分為:
(一)法定代理。當法律明確規定的發生代理關系的原因、情況出現時,法定代行職權的人選(職位)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直接產生代理關系,例如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因故不能視事或行使職權時,副元首或首腦依法直接產生代理關系。
(二)指定代理。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遇有所屬人員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或理事的情況發生時,基于行政工作的需要或有關人員的要求,指定所屬其他機關或人員代行具有相同效果的職權的措施。
(三)授權代理,行政機關首長就其權限范圍內的事項,將本機關或本人的全部或一部分職權,授予機關內部某位人員代理行使的措施。
以代理關系發生的依據為標準,可以分為:
(1)法定代理,即法律明確規定了發生代理關系的原因情況及代行職權的人選或職務,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產生代理關系。
(2)指定代理,即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遇有所屬人員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等情況發生時,基于職權或有關人員的請求,指定所屬其他機關或人員代行其職權的措施。
(3)授權代理,即行政機關首長基于職權,就其權限范圍內的事項,授權機關內部單位人員,代為行使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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